根據《公司法》的規定,公司解散后,應該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。 清算組主要是代表公司從事清算公司的資產、收回公司的債權、清償公司的債務、代表公司起訴和參加公司的訴訟活動。 公司清算組主要是進行以下的活動: 1、清理公司財務,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; 2、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。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。 3、對公司解散前簽約、在解散時尚未了結的,且有利于公司清算的業務進行了結。 4、清繳所欠稅款,清理債權、債務。清理債權包括收取已到期債權和未到期債權。清償公司債務一般分兩個階段:一是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;二是清償公司債務!豆痉ā返195條規定,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,分別支付清算費用、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,繳納所欠稅款,清償公司債務。 5、申請破產。清算組如發現公司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的,應當終止普通清算程序,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。6、分配剩余財產。分配剩余財產是在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后進行的。公司財產在支付上述費用和清償全部債務后,有剩余的,對剩余財產,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,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,對優先股權股東應優先于普通股權股東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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